为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4月12日,我院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办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当日上午,我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商讨该案的定罪量刑等事项。与会人员分析评估该案涉法涉诉的风险点较小,同意承办人可以刑事和解的意见。同时,与会人员就法律文书中语言表述、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在检察官联席会议结果的基础上,经检察官事前调解,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我院在当日下午主持刑事和解,邀请札达县人大代表到场监督,犯罪嫌疑人翁某、被害人杨某和该案的侦查人员参加和解,根据案件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

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综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我院在刑事和解现场下发不起诉决定书和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解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决定。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和解事宜均表示满意,对不起诉决定书表示无异议。被害人得到赔偿后,能够安心地经营她的生意,偿还其所欠债务。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承诺以后不再出现类似的违法犯罪情况,其能够尽快回到社会,通过自己的双手去努力工作,对其家庭和年迈的父母是很大的慰藉。
我院秉承快诉的原则办结此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平复了被害人的心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不仅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要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今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能动性,严格把握司法正常,结合办案实际,宽严相济,着力提升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