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上午12时,有关欧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一案在日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日土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欧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情较为明确,庭审采取简易程序。
庭审当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就案件证据的来源、特征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做了简要而准确的说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之后公诉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发表了公诉意见,圆满完成了出庭任务,实现了较好的庭审效率。随后法院当庭决定择日宣判。
6月12日上午,法院干警会同检察院公诉人代表前往阿里地区看守所,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欧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此次公诉案件办理中,日土县人民检察院程序及时无误,适用法律准确,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有效实现了维护刑事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