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普兰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盗窃案件,在案件当事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霍尔乡贡珠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成员、侦查人员以及案件当事人员参与听证。
我院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审理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拟被不起诉人塔某具有盗窃行为,然犯罪情节轻微,且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后立刻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自首,经查明没有犯罪前科,此次行为为初犯,与被害人又为邻居,为了加强邻里和睦,我院办案人员积极调节下,拟被不起诉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挽回拟被不起人,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院决定“深入群众中”把公开听证会开到当事人“家门口”,把检务公开贯彻到村民的身边。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围绕着“是否对塔某盗窃行为进行不起诉”进行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问题解释及听取意见,最终五名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拟被不起诉人当场宣读了悔过书,对被害人道歉,并再次赔偿了二百元现金。公检两家单位分别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村人大代表、村调解委员也相继对拟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听证会活动达到了“教育一个人,警示一大片”释法说理的效果。
此次公开听证会紧密依托12309检察工作室,发挥抵边村检察工作室平台作用,充分保障了阳光检务在边境村庄的落实,让边境检察工作得到群众的监督,使得矛盾化解效果让群众满意,积极展现检察作为,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