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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3-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15日上午,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对外发布5件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2年,全区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84件。其中,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4件,督促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0件。


        案例一: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不规范行政公益诉讼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 广告暗示疗效 诉前磋商 专项整治

        【要旨】

        对经营者销售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在说明书中违规标注疾病治疗效果、夸大宣传内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并形成合力,综合整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销售乱象,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达县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某药店销售的“天乐美缘康雪莲贴护垫”(苏卫消字证〔2021〕第3208-0004号)使用说明书“用法用量”中含有“一日用量2-3片,一片使用4-6小时,及时更换,症状消除后继续使用效果更佳”等描述不符合规范情况,且在产品包装盒内附有“痛经问题、月经不调等一系列妇科问题,看妇科?麻烦!尴尬!雪莲生态养护贴,做个无炎精致女人”等内容的宣传彩页,存在夸大产品功效、暗示疗效问题,误导消费者消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江达县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案件线索挂牌督办的通知》的要求,2022年6月初,开展“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专项监督活动。江达县院采取现场排查、走访群众、依法询问药店经营者等方式,发现江达县某药店销售“天乐美缘康雪莲贴护垫”(苏卫消字证〔2021〕第3208-0004号)产品存在标签及说明书不规范的情形。该产品在说明书中违规标注疾病治疗效果和夸大宣传内容,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可能会延误治疗时机,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

        江达县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在充分调查、获取相关经营者违法证据之后,于同年7月5日与该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诉前磋商,形成磋商一致意见,一是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对某药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问题依法查处,防止问题产品流向市场;二是严格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经营单位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执法监督,降低产品安全风险,加强对辖区消毒产品经营场所监督的频次和范围,组织不定期抽检,建立违规失信企业黑名单,提升监管效率,最大限度降低县域内“消”字号产品安全风险。该县卫健、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诉前磋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共同制定《江达县“消”字号专项工作清查整改方案》,组织开展“消”字号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及时下架部分药店、母婴店销售的不符合规范的天乐美缘康雪莲贴护垫、过期碘伏、84消毒液、婴儿湿疹膏和护臀膏等5件产品,并对涉及的2家商家进行约谈。

        2022年8月31日,江达县卫建委和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称,已联合多家行政单位在全县开展排查检查活动,对全县13个乡镇的15家医疗机构,县域内药店、超市、母婴店、化妆品店等80余家涉及“消”字号产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开展了专项检查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2个免洗手消毒凝胶品种未按规定索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及时责令整改且均已整改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提升专项检查活动效果,让经营者明确规定的非法添加物质名称及种类,降低违规产品流入市场风险等,该县市场监管部门发放“消”字号产品禁用物质名录200余份,增强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同时,该县卫健部门将“消”字号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抽查检查”专项活动相结合,开展非法添加物质宣传教育,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通过宣传,使消费者正确认识“消”字号产品功效,避免误导消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不具有疾病治疗功效,无法替代药品,如果标签、说明书不合规范,容易误导消费者,延误治疗时间,更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紧盯抗(抑)菌制剂产品安全隐患问题,通过诉前磋商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协助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助推建立协作监管机制,以“我管”促“都管”,汇聚公益保护合力,保障“消”字号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


        案例二: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农贸市场保护食用农产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贸市场治理 食用农产品安全

        【要旨】

        针对食用农产品未依法依规进入农贸市场进行销售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助力多个行政机关齐抓共管,推动农贸市场规范运营,有效保护百姓的“菜篮子”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关区院)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中发现,辖区部分农贸市场存在开办者对销售者档案管理混乱、对销售者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查不规范,少数销售者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印章或没有检查站查验凭证、没有法律规定的目的地动检部门盖章及官方兽医签字等违法情形,城关区市场监督、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未依法完全履职,导致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21日,城关区院对上述线索依法立案。同年4月15日,城关区院向该区市场监督、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加大监督力度,严格依法依规对辖区内存在的问题及时查处;加强部门之间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动物及动物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动物、动物产品安全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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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检察建议后,城关区市场监督、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内容,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梳理部门职责,积极开展整改。一是城关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冷鲜冷冻动物产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文件要求及时办理检疫;二是城关区市场监督、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商铺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三是城关区农村农业部门配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严格检查进入辖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是否开具《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回执单》,对未开具《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回执单》或逃岗的,进行劝退或无害化处理。四是城关区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站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主动申请办理落地检疫证,确保动物、动物产品安全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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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关区院联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召集城关区辖区内所有农贸市场及大型超市的开办者召开座谈会,宣讲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听取各方对实施落地检疫相关规定的意见和困难后现场答疑,既普及食用农产品销售法律知识,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检察保障。

        【典型意义】

        农贸市场作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主要经营场所,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食品安全民生热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问题,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贸市场准入和动物落地检疫监督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拉萨市曲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诊所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预防性公益诉讼 药品 违法行医

        【要旨】

        对采取挂靠医师方式经营谋利、由不具备相应资质人员进行诊疗活动等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保护基层群众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曲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曲水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发现,曲水县某诊所负责人王某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书,挂靠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执业医师全某和执业护士全某某长期不在岗,执业助理医师闫某在执业医师不在岗时独立为患者接诊,实施诊断、配药、输液等诊疗活动,诊所公示栏里将闫某虚假公示成执业医师,并让未进行变更注册的某诊所护士田某及不具有护士执业证书的努某从事护理活动,危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曲水县院于2022年1月28日对上述线索依法立案,通过调取诊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资质,查询医生执业注册信息,询问诊所负责人及在场行医的3名工作人员,调取书证、拍照、录像等形式固定相关证据,证实该诊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曲水县卫生健康部门作为监管部门,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4月28日,曲水县院向该县卫生健康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该诊所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县卫生健康部门高度重视,针对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加强整改并及时进行书面回复,一是开展监督检查。分别于6月6日、20日、27日指派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二是督促该诊所合法行医。诊所已聘请执业医师李某接诊,助理医师闫某只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护士田某已履行执业地点变更手续,无资质的实习护士负责测体温、翻译、打扫卫生等工作,不再从事护理活动。三是更新公示栏信息。已将闫某信息变更为助理医师。四是卫生健康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也一并要求诊所予以整改。如规范记录“三联抗生素”开具情况,避免抗生素滥用;做好“两抗一退”药品销售及传染病登记本上栏公示工作;完善门诊日志信息,详细记录接诊时间、用药、治疗天数等信息;规范医废处置,医废处置做到按日剂量登记,做到每日一称一记等。

        为确保整改落实落地,曲水县院于同年11月24日进行案件回头看,实地走访该诊所,未发现违法问题,此前问题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匮乏,个别诊所容易钻监管漏洞非法行医,给基层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危险。本案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预防职能,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筑牢药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四: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市区大型超市食品规范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大型超市监管

        【要旨】

        针对市区大型超市存在的部分食品经营不规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林芝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林芝市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多家大型超市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存在部分散装食品无遮盖敞卖、没有防尘措施,未按规定在贮存位置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部分冷冻食品有解冻后复冻情形、部分冷柜未在规定温度以下贮存,少部分袋装大米直接贮存在地面上等问题,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林芝市院于2022年8月3日对上述线索立案调查,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拍摄照片等形式固定证据材料,核实相关情况。同年8月5日,林芝市院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磋商意见书》要求林芝市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辖区内大型超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

        2022年9月30日,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函称,已针对检察机关发现的违法事实予以调查核实并开展专项整改工作,及时要求涉案的几家大型超市在散装食品、冷链食品等贮存位置处标明含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食品标签,袋装大米离地贮存在货架上,散装大米标明食品相关信息并用保鲜膜进行防尘处理,规范使用冷冻设施,对不符合规范的散装食品标签重新制作,并要求不得对冷冻食品反复解冻。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表示,以上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成,今后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举一反三,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力度。

        2022年10月3日,林芝市院对各大超市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各大超市均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标签、防尘遮盖、合理贮存等看似小问题,却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础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对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整治力度,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食品安全筑起法治屏障。


        案例五: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篡改生产日期  贮存过期食品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贮存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主动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政,做到行政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促进民营经济规范化经营。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9日,山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南市院)在开展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工作中发现,李某在无食品经营场所情况下,从网络购买打码机,在其租赁房屋内对十八类(311箱、1352千克)过期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篡改,准备待经营场所恢复后销售;其租赁房屋内还贮存有七类(106箱、2792袋/包)无法篡改日期、但应销毁的过期食品,未及时依法处理。上述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山南市院于2021年10月26日对该线索立案调查,通过现场走访、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核实,查明李某篡改大量食品生产日期、贮存过期食品等事实。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存在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1月2日,山南市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处理李某的违法行为;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对李某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其依法经营。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等,对涉案违法行为人李某作出警告、罚款1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过期食品及篡改生产日期设备,对过期食品全部销毁处理;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李某以案释法,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引导李某依法经营。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贮存的过期食品,一旦流入市场,将会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过期食品进入流通环节,有效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又建议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戒的同时注重教育引导,帮助其规范经营,促进民营经营合法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践行“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新理念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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