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3起涉疫典型案例,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寻衅滋事等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
据悉,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严格在法治轨道上依法战疫,有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今年8月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共办理涉疫案件16件32人,其中提前介入14件29人,批准逮捕1件1人,提起公诉3件3人。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表示,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目的在于指导全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依法防疫的重要性,克服侥幸、急躁心理,在加强自我防护的同时,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
立案监督 提前介入 认罪认罚 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7日下午,江孜县某村村民朗某及家人从日喀则市(高风险)返回江孜县居住地,乡卫生院工作人员将朗某等人送回家中,并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告知朗某等人须严格履行7天居家隔离措施。8月18日上午,朗某擅自外出并与7名村民聚集饮酒。8月19日朗某的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并造成密接人员普某等2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造成密接及次密接多某某等28人被隔离。
【检察履职情况】
8月30日晚,江孜县召开疫情防控调度会,会上通报了江孜县村民朗某因未落实静默管理及居家隔离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情况。江孜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职,及时向江孜县公安局了解情况,获悉,当地公安机关8月26日已对朗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朗某被集中隔离治疗,待疫情结束后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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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孜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认为,该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属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9月3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及《通知立案书》,同日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江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
9月24日,该案经江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江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朗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及危险,于9月26日,对朗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江孜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江孜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于9月30日依法判处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坚持依法防疫,能动履职,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及时掌握涉疫案件情况,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精准提出定罪和量刑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坚持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借助信息化手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沟通审判机关,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庭支持公诉,创造了“零接触”办案新模式。
该案的办理,宣传了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升了群众依法防疫意识。
【关键词】
涉疫案件 快捕快诉 认罪认罚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6日晚,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巴某某按照相关部门安排,驾驶车辆运送医护人员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核酸采样。返回后,因对安保人员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消杀不满,便在临时搭建的帐篷内独自饮酒。次日凌晨3时许,巴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前往其住处,驾车连续冲撞电动伸缩门、升降门,导致门禁系统损坏,剐蹭院内停放的车辆。经鉴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6881.33元。
【检察履职】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涉疫刑事案件快速反应、快速办理机制,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审查案件,仅用一天时间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承办检察官通过视频等方式,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听取意见、进行提审。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耐心释法、积极协调,巴某某全额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共计16881.33元,同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办案检察官依法告知巴某某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巴某某当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巴某某无视疫情防控规定,为泄私愤,随性滋事,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危害较大,于9月27日,对巴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于10月2日依法判处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服务大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两高两部”相关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该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态度,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关键词】
从快办理 提前介入 认罪认罚 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7日,西藏萨迦县某村村民米某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并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9月16日解除隔离居家健康监测。9月18日,米某再次出现咳嗽、咽痛等症状,并自行服用流感丸,未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在居家隔离期间且出现感染新冠病毒症状的情况下,米某擅自外出领取物资,并串门饮酒。9月23日,米某再次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经萨迦县疾控中心确认,米某密接及次密接共计30人,其中1人为无症状感染者。
【检察履职情况】
萨迦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对该案提前介入,主动向侦查机关了解掌握案件情况、审查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取证方向、强制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萨迦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因米某正在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医学治疗,承办检察官主动与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司法局沟通协调,通过“云”办案方式,依法开展权利义务告知、提审、提供法律援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等工作,实现了涉疫案件的依法快速办理。
10月2日,该案经萨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萨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萨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米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疫情传播和传播严重危险,于10月6日,对米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萨迦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萨迦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于10月10日依法判处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及时主动跟进涉疫违法犯罪案件侦办情况,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加强检警协作,掌握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情况,主动破解难题,及时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分析研讨会,依法全面审查案件实体、程序、证据,督促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快速办理涉疫犯罪案件。
该案的办理,依法打击了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与社会秩序恢复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