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民工追回工资,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请问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罗色江措: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通过支持当事人起诉,为弱势群体撑腰。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是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二是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三是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四是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五是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记者:西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和案件类型有没有做到全覆盖?
罗色江措:全区民事检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积极能动履职,目前支持起诉工作已经做到了全覆盖,全区七个市分院全部都开展了支持起诉工作,并且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成绩。但是在案件类型上我们仍要实现突破,目前,全区办理的支持起诉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这方面,2021年至今,全区检察机关帮助农民工追回工资共计2378万余元,达孜区院帮助达孜区225户878人追索劳动报酬共计536万元。所以接下来,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困难群众等民事主体因诉讼困难的支持起诉力度,实现案件类型的全覆盖。
记者:检察机关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时,有哪些重点把握的刑事司法政策?
罗色江措: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方面立足司法办案,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打击、从严惩处,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治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坚持维权与护企并重,在案件办理中,综合考量案件整体情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措施,对积极悔改、尽力补救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
记者: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检察机关下步还将有哪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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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东:一是打击与追讨并重,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和“为民办实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保障民生民利,打击犯罪与追讨欠薪同步开展,融合发挥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作用,通过支持农民工起诉维权,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等灵活多种手段协同发力,促成欠薪调解支付,高效办理涉农民工讨薪案件,尽最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强化立案监督,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检察机关主动担负起监督职责,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强化案件摸排,对办案中发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分析研判,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刑事案件线索,涉及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三是依法能动履职,协助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侦查监督与配合办公室平台,强化检察机关和行业部门双向配合,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通报反馈,不定期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完善打击恶意欠薪长效机制,将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记者:请问在促进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涉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行政检察是怎样发挥“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的?
王旭东:行政检察的“一手托两家”职能是: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另一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检察机关着眼于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检察监督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积极、稳妥、审慎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制度,在解决个案问题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
记者:检察机关在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下一步还有需要加强的吗?
王旭东:一是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有关问题的解答》和《人民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依法能动履职,紧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决定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为重点,从行政非诉执行受理、审查、裁定、执行等环节入手,强化法律监督,提升办案质效。
二是立足为民办实事,聚焦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的诉累,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一方面,加强人民法院对具备申请执行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执行申请不依法予以受理的,或者既不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监督,畅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通道,另一方面,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纠正其在行政非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为农民工护“薪”,使其不再忧“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