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今,起诉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判决总人数的42%,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刑事犯罪整体情况。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那艳芳。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如何教育挽救“失足少年”?另一方面,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落实情况如何?如何遏制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问题?
日前,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那艳芳接受记者专访,她表示,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已成为阻断、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同时,聚焦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至今已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1000多人。
谈未成年人犯罪
低龄犯罪上升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新京报: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趋势如何?有什么特点?
那艳芳: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首先是犯罪数量上升。2018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年均上升7.7%。
其次,低龄犯罪上升。2018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近三年来,14、15周岁低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数均处于不断上升态势,占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也不断扩大。
此外,犯罪类型集中。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较高的分别是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故意伤害等犯罪。
新京报: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成效如何?
那艳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把“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到位,力阻重新犯罪。
一方面,坚持严管厚爱。从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出发,统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2022年,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68.5%和59.9%,同比分别增加18.1个和20.8个百分点。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预防和矫治功能。2022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为36.1%,同比增加6.4个百分点;通过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并全程监督考察,提升精准帮教实效,超过97%的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走上正途。
另一方面,坚持宽容不纵容。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既让涉罪未成年人感受法治威严,也警示教育社会和相关责任主体。2022年,共起诉2.8万人;对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拒不悔改的,依法起诉820人。
消解“标签效应” 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新京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而推出的。这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
那艳芳: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方面,2022年,检察机关共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3.3万余人次,较2021年增加4.8%。
针对未成年罪犯刑满释放后因“标签效应”难以融入社会等问题,最高检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实施办法,细化封存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程序等,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新京报:在“两高两部”去年下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之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存在哪些问题?
那艳芳:此前,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就封存的主体、内容、程序、告知、查询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操作标准不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隐私信息被不当泄露。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四大类问题:一是没有实现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一些地方对纸质档案没有做到分类管理和有效封存。二是查询程序不严格。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掌握过于宽泛。在提供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未严格依照规定审查提交材料。三是对网络平台的授权比较宽松。即未严格依照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使得一些网络平台可以通过授权联网,直接对接数据,批量查询犯罪记录。四是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虽然出具了证明,但隐含涉案内容。
新京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能否从根本上消解“标签效应”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那艳芳:《实施办法》条条对准实践中的难点、痛点以及“空白地带”。
比如,第2条明确了犯罪记录的定义和范围,第3条明确了参照适用封存的情形,第4条明确了行为人十八周岁前后构成一罪或数罪如何封存的处理办法,第5条明确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如何封存的问题等。此外,《实施办法》第15条还明确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问题,第16条明确了查询条件及办理程序问题等。
可以说,《实施办法》是对原来抽象立法条款的具体化呈现,现在规定的条文,指向都很明确,针对性都很强,对犯罪记录从各环节基本做到了“应封尽封”,最大限度地堵住了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扩散渠道。应该说,这是一个指导实践的有效举措。因此,《实施办法》的出台基本上能从根本上消解“标签效应”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实施办法》发布后,“两高两部”全力宣传普及并进行深入解读、培训,且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加强部际间联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争议问题及前沿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科学总结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修改完善《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
谈未成年人保护
坚持“零容忍” 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新京报: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方面,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效果如何?
那艳芳: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18年至今,起诉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判决总人数的42%,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刑事犯罪整体情况。
我们还积极开展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保护。会同公安机关、妇联等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成2053个“一站式”办案场所,避免反复询问取证对未成年人造成“次生伤害”。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抚慰、心理疏导、经济救助、就学帮扶等支持,并对其家庭开展教育指导,助力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五年来救助未成年被害人4.2万人6亿余元。
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我们结合监督办案,引领更新完善司法理念和办案规则。针对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制发一律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的检察政策并督导落实。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发,以典型案例引领法律适用规则不断完善。齐某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检抗诉后,改判无期徒刑,并结合办理此案,促进完善办案规范,明确在集体宿舍实施猥亵犯罪,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依法加重处罚。确定无身体接触式行为等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
最高检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被纳为法律规定。制度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牵头或者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开展入职查询2000余万人次,对入职前查询发现问题的,督促相关单位不予录用1800余人,解聘6800余人。通过强制报告发现、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000多件。通过“每案必查制度”倒查发现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后,推动追责700余人。
同时,深入推进法治教育。全国共有包括各级院检察长在内的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在讲好法治课的同时,深度参与校园治理,推动提升校园法治化水平。
新京报:你提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这两项制度有什么作用?
那艳芳:这两项制度在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发现晚问题,加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黑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公安厅、教育厅对2825个校外培训教育机构、22373名教职员工进行入职查询排查,核查出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102人,依法予以处理。一些陈年隐案和外人很难发现的监护侵害案件得以及时发现。
强制报告已成为阻断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某学校在国庆假期结束后发现个别学生未按时返校,经了解,可能参加了有偿陪侍,学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解救多名被害人。
这两项制度有力促进了社会治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针对宾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强制报告落实不力的问题,最高检把推动宾馆酒店治理作为“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推动相关部门对6.6万余家旅馆、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排查,对1.1万余家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社会保护义务的场所进行整改。
起诉网络“隔空猥亵” 未成年人犯罪千余人
新京报: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此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
那艳芳: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比如,针对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的犯罪行为,2018年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至今,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1000多人。
大力推进网络领域未成年人公益保护,推动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2020年向工信部发出“六号检察建议”,抄送公安部等部门,促请、配合相关部门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网络环境。浙江检察机关针对有的网络平台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行业整改。最高检结合办案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出净化网络工作建议,合力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火墙”。
加强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犯罪预防。检察机关通过法治进校园、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检察开放日等多种方式,对未成年人及家长进行法治宣讲和普法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了解网络犯罪危害,增强抵御网络不良信息能力。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