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次某不服法院判决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获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次某从青州某公司购买一台挖掘机,价值人民币39.5万元,在使用中多次出现零部件损坏、挖掘机故障等问题,且存在交付相关单证瑕疵等行为。经法院审理后,次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次某对决定仍不服,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山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山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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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法院认定“次某提交的《合格证》、《CT65系列挖掘机随机赠品清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挖掘机本身质量问题”未进行审查,系认定事实不清;
二是对一审法院关于“上海碧华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认定,系对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三是认定次某主张损失的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事实认定不清,2019年8月8日,山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2020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由青州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次某支付可得利益损失13万元、工人工资损失1.6万元、律师费用2.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