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为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告格某的诉讼权利,在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调解会,与被告格某达成调解。
被告格某以卖麝香赚钱为目的,于2018年12月13日在扎囊县扎其乡羊加村纳如沟放羊,利用捕兽夹捕获一只马麝,将其杀害并割下了麝香,后被群众匿名举报。涉案马麝经司法鉴定属于国家Ⅰ级野生保护动物,属国家所有,被告格某非法猎捕、杀害马麝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生态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为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效追究非法猎捕、杀害马麝者的民事责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对格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请依法判处其赔偿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3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对其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1月11日,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格某以生态修复为目的,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格某以义务护林的方式赔偿3万元生态资源受损费,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履行,履行期限为16个月。2.被告格某在调解生效后30日内在《山南报》对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进行调解,既降低了司法成本,又节约了诉讼资源;既加快了诉讼进程,又有效提高了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成效;既让被告能够充分理解修复生态资源的责任,又有利于推动被告积极履行生态资源修复责任的落实,符合尽早修复生态资源的公益诉讼初衷,体现了社会治理“最大公约数”。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理应受到人类的保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诉讼,追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民事责任,是忠实履行职责的体现,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该案的成功办理,对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责任意识、环保意识、生态保护意识,注重生态环境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同时也呼吁社会公众增强绿色环保理念,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做生态环境与公共安全的扞卫者和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