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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雅频:真正使“法律元素”能够成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要素”
        时间:202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西藏检察  【字号: | |

         

         

          “检察机关要与工商联在狠抓《关于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的落实上下功夫、见成效,真正使‘法律元素’能够成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要素’,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中形成更大合力。”11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雅频在“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时强调,检察机关与各级工商联机构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中已经结成命运共同体,检察机关将密切与各级工商联的日常沟通联系,找准把握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司法需求,不断提升相关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更加集中精力资源落实好党中央的相关决策部署和区党委各项要求,推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走实走细走深。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朱雅频指出,今年以来,面对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更加严峻复杂的局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部署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特别是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蓝图和2035年远景目标,民营经济发展迎来大显身手、更加广阔的新舞台。置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无论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还是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民营经济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也是检察机关重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依据理由。

          朱雅频强调,深刻认识民营经济重要地位,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落实保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要求,就是稳经济、保就业,就是最大的政治。全区检察机关要胸怀“两个大局”,站在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要求的高度,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的法治需求,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的定力,找准把握检察工作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法治环境。

          朱雅频要求,精准对接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努力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全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注重将相关政策导向转化为办案监督的价值取向。

          一是把握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要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高检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11条措施和区检院与区工商联关于共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加大监督力度,为民营企业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的长期稳定发展环境。

          二是把握“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的政策导向,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一视同仁,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切实保障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三是把握“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的政策导向,对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从严追诉;对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管理费”、欺行霸市、寻衅滋事等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犯罪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依法监督撤案;对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损害商业信誉、假冒注册商标、串通投标等犯罪活动要依法严厉打击,及时为民营企业追赃挽损、恢复商誉、保障权益;要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不按犯罪处理,对因正常经营活动而涉嫌行贿的,具有自首、立功情形或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

          四是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的政策导向,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涉嫌犯罪的,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坚决杜绝构罪即捕、一诉了之,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促进实质上的平等。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五是把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政策导向,在主动向民营企业问计问需并努力解决新的发展阶段民营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中构建亲清新型检企关系。要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分析发案原因和制度、管理漏洞,负责地向企业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监管。要建立完善常态化服务工作机制,紧贴民营企业发展司法需求,运用法治讲座、以案释法、警示教育、邀请企业人员旁听庭审等多种方式深入企业结对开展法治帮扶,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帮助提高法治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为民营企业提供深度、精准法律服务。

          朱雅频强调,全面加强协作联系,推动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形成强大合力。下一步,检察机关要与工商联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见成效,真正使“法律元素”能够成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要素”,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中形成更大合力。

          一要完善协作会商机制,就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热点法律问题、民营企业普遍反映的突出法律问题协商设置议题,开展联合调研、进行会商研究、提出对策措施。

          二要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深入开展涉民营企业“挂案”问题专项清理活动,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当等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三要落实案件通报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要通报当地工商联并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工商联向检察机关通报的应立案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办案、行政乱作为等侵犯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线索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要加大纠纷调解力度,结合落实《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特别邀请民营企业家、工商联工作人员参与涉企案件听证,在推动涉企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同时引领带动民营企业家守法、学法、用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法治效果。

          五要坚决查处司法人员利用司法办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职务犯罪行为,加强涉企民事裁判和执行监督,充分运用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职能手段,监督人民法院共同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六要贯通纪检监察监督,对行政公职人员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用地审批、项目审批、市场监管等环节向民营企业索取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线索,依托检察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机制及时移送办理。

          七要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用等环节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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