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我们见到了不少这样的新闻:明明自己是见义勇为,甚至在救人时受伤,可到头来不仅得不到被救助人的感谢,反而可能被要求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长此以往,谁还敢为陌生人出手相助?老人摔倒谁还敢去搭把手扶一下?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各自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的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助于打消民众心底的顾虑,不再因为出手救人后反被讹而担忧,也让英雄们不再伤身又伤心、流血又流泪。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免责”,这是法律对匡扶正义的支持,是司法对解围纾困的肯定,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更有安全感。
当然,我们也要倡导见义勇为不仅要有勇,还要有智,要在见义勇为时选取力所能及的方式方法“巧为”“智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其次,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见义勇为时应尽可能保存证据,如对现场进行拍摄录像、留下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等,一旦发生纠纷,可用较有说服力的证据还原事实经过,消除误解。